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拿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Panam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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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跨国公司区域总部(SEM)有关优惠政策

继巴拿马成为拉丁美洲贸易、银行、保险及运营中心后,2007年8月巴拿马政府又推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主体形式—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简称SEM),以鼓励更多国际企业能在巴国设立区域总部,旨在运用其优越地理位置,对其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截至2021年5月底,在巴拿马设立区域总部的中国企业共有19家。

一、法律法规

2007年8月24日,巴拿马政府吸取新加坡全球企业总部的发展的成功经验,出台第41号法律。明确将“区域总部”概念列入了该法律,为跨国公司在巴拿马设立地区总部提出了可遵循的规范。该法律于2012年10月进行了修订。

二、优惠政策

据巴拿马第41号法律规定,在巴拿马设立跨国公司区域总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签证以及劳工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SEM公司:

免征所得税。若SEM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服务,所得收益无需在巴拿马缴纳所得税。但若SEM为巴拿马当地公司提供服务,则此条件不适用。

免征动产以及提供服务的交易税。SEM公司针对离岸公司开出的发票免征巴拿马境内交易税。

免征红利税。SEM公司免征红利税,也不受税务设备的制约。

协商税率。SEM公司可与巴拿马经济财政部达成协议,确定在其他国家既得利润以及所得税的缴纳。

2、针对SEM公司员工:

免征所得税。适用于当工资在巴拿马境外发放的情况。SEM永久个人签证持有人其由巴拿马境外发放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家庭用品进口税。SEM永久个人签证持有人在第一次入境巴拿马时,可申请购置家庭用品免征进口税。

免征车辆进口税。SEM永久个人签证持有人每两年可向海关申请一次,购置家庭使用的车辆免征进口税。

免缴社保。SEM永久个人签证或SEM临时个人签证的持有人若其工资为境外发放,则无需缴纳当地社保。

(二)签证优惠政策

1、SEM永久个人签证

该类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类型签证,授予SEM管理层员工,可以续签,持有者无需当地工作许可。

2、SEM永久家属签证

该类型签证年限与SEM永久个人签证相同,授予SEM永久个人签证持有者配偶(婚龄5年以上)以及子女(子女年龄在5至25岁之间,经济无法独立,或丧失经济独立能力,如残疾等)。

3、SEM临时个人签证

该签证有限期不超过3个月,授予为SEM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培训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可再续签3个月,持有者无需当地工作许可。

4、永久居留

在SEM工作的外籍人员,一旦持有永久个人签证超过5年,且已经不在从事SEM工作可获得永久居留。

5、6个月滞留许可

所有拥有SEM永久个人签证以及SEM临时个人签证的外籍员工在撤销或者放弃上述签证时,可获得一份为期6个月的滞留巴拿马境内的许可,期限自撤销或者放弃签证之日起计算。

(三)劳工优惠政策

持有上述特别签证的SEM员工不受巴拿马劳工法关于外派员工和巴拿马当地员工比例1:9的限制。

SEM的外派员工可常驻其在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工作。

三、区域总部所允许从事的相关活动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美洲投资,尤其是将生产、销售等产业链环节转移到中美洲各国,而巴拿马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在巴设立地区总部变成为实现在中美洲投资的系统化管理、协调产品研发活动、生产及服务,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地区产业环节的管理的客观要求。第41号法律规定SEM可为总部或其他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为公司或集团提供特定区域内或全球综合管理

制造加工产品所需的配件或成品的物流及仓储

为集团内公司或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集团财会管理

集团总部或子公司施工设计图纸的制定

集团产品的市场推广、广告、咨询、协调等工作

集团信息的电子化处理

集团财务管理(司库)

集团产品、服务开发研究支持

SEM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服务

四、处罚制裁政策

(一)区域总部许可吊销

若出现下列情况,区域总部技术秘书处有权吊销SEM的许可:

申请许可的业务停止。

颁发后的6个月内未开展相关业务。上述期限可申请延长。

跨国公司被收购或者在所在国宣告破产

违反第41号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违反巴拿马共和国相关法律

违反其他法律

(二)处罚规定

书面警告:针对未履行SEM相关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未达处罚小额处罚或者大额处罚标准的,处以书面警告

小额处罚:处罚金额在5,000美元至50,000美元之间。

大额处罚:处罚金额在50,000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

备注:若SEM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则视情节严重处以大额处罚。

五、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所需材料

1、填写申请表并且附上所需文件:

公司章程,其中应写明有意在巴拿马建立跨国区域总部。

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授权文件

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声明,表明在巴拿马建立跨国区域总部的意愿,以跨国区域总部从事的活动以及满足获取许可的所有要求。签名必须在公证处公证。

公司财报

银行征信

想要从事通过银监会、保险再保险监督委员会,证监会等监察以及其他检查机构监督相关行业的申请人应该附上相应机构出去的函件,证明对申请人以SEM开展活动的意见。

2、公司资本必须不小于二百万美元,并且附上银行征信以及公司财报。

3、如果要在巴拿马设立母公司,需要不小于二百万美元资金,并附上现金流报告,公司财务开具的证明。

4、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在巴拿马运营的公司,应提交:

营业执照或者许可编号

当地公司财报

近期所得税申报复印件

5、所有同申请表一起提交的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所有公共文件必须认证

所有文件应由具备资格证书的公共翻译人员翻译成西语

相应文件应转换成美元

授权人以及申请公司的一般信息包括:公司全称,地址,注册信息;个人信息包括:性别,婚姻状况,身份照,住址,联系方式等。

备注:

填写的所有申请表应由法人代表签字

文件必须提交1份原件,6份复印件

不接受未完整填写内容的表格

将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或者要求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附上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公司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