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拿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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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会计政策

巴拿马会计政策

巴拿马法律规定,在巴拿马开展业务的巴拿马公司和外国公司需保存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而不需保存其他会计档案,除非国家审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报告。不在巴拿马开展业务的巴拿马公司无需保存会计或税收档案。

巴拿马公司至少需准备如下会计资料:1、股票证明书;2、股本登记册;3、会议记录;4、日记账;5、总账。除股票证明书外,其余会计资料均需通过公共会计师装订注册,一般为西班牙语。外国公司至少需要准备经装订注册的总帐和日记账。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保存购销日记账和明细账。公司可根据需要另设一套账本,将法律要求的账务摘要保存,或将法律要求的账务与其他会计账务合并保存。在巴营业的公司必须将其法定会计账本、相关信件和其他支持材料保存在巴拿马。可以要求采用磁性账务系统。这些证明必须由巴拿马公共会计师出具。

跨国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根据总部的会计年度采用特殊的会计年度。资本超过10万美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万美元的纳税人须有由巴拿马注册会计师编制、附签的所得税申报表。通常情况下,只有以下公司必须每年提交经审计的报表:国家证券委员会列出的公司;在巴拿马经营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报表必须经独立公共会计师审查并按时向有关当局提交。企业一般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中小企业可使用《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银行业和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可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GAAPS),但应提前告知监管机构。